什么是“四種形態”
來源:耀華玻璃發布時間:2019-11-052015年9月24日,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、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在福建調研并主持召開座談會,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。王岐山指出,紀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,圍繞“四種形態”,把監督執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。
四種形態即:
第一種:黨內關系要正?;?,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,讓咬耳扯袖、紅臉出汗成為常態。
第二種: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。
第三種: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。
第四種: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少數。
2016年10月27日,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》,其中第七條對“四種形態”從新進行了定義。
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,運用監督執紀“四種形態”,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、約談函詢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;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;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;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。即
第一條: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、約談函詢,讓“紅紅臉、出出汗”成為常態。
第二條:黨紀輕處分、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。
第三條:黨紀重處分、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。
第四條: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。